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6 号
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3日
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企业的安全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生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安全,根据华人民和安全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企业的安全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农副品从种植养殖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生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
第三条 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对全食品生企业的安全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企业的安全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企业是安全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企业的安全生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任制安全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介机构提供安全生服。
第七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同时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
第八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
第九条 食品生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和使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
第十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和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按照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生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负责。
第十四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可能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食品生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设施设备,按照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以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二用电设备设施和场所,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备设施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四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等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油库罐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六制冷车间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冷库安全规程GB等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在包装间分割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
第十七条 食品生企业涉及生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生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食品生企业的间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使用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条 食品生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按照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进行定期检验。
食品生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法律行政法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接到食品生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食品生企业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责令食品生企业暂时停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条件,经停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企业安全生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