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华人民和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合同法律制度是法律实践关注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民法典合同编集体现了民商合一立法精神,其在规范内容价值追求具体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较旧法具有重大变化。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起,最高人民法同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合称合同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为确保各级人民法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结合审判实践遇到的疑难问题,于2023年12月4日制定并公布了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次日,最高人民法发布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下称十大案例,旨在更加直观地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掌握规则的含义,发挥案例的指引评价示范作用。道达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及十大案例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一线的实工作经验,分析对比合同法司法解释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主要差异变化,以供参考。
本案招投标文件对租赁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认为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租赁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区别,应认为租赁合同在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租赁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由于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标通知书到达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本条解释吸收融合了招标投标法的部分内容,也对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交易等常见的业情境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予以细化。同时,对于合同成立后的书面合同签订和成交确认书签订的拒绝情况也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方式。
本条解释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合同订立的严谨性和实践性的关注,强调了合同订立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性,有助于实践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的合理预期和权益保障。
在签订购房协议书的三个多月后,实业公司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了通讯公司,通讯公司接受了该交付。而根据购房协议书的预约性质,实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该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租赁等其他有偿使用房屋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实业公司的该行为应认定为系基于与通讯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为的交付。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成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第六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不予支持。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在较为复杂的交易,常常出现当事人先签订意向书再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出于实际签订合同时的种种考虑,当事人一方面想将阶段化的谈判成果固定下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又想将未能协商一致的内容留待将进一步磋商,从而保留最终是否完成交易的决策权。
基于此,民法典吸收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也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但在实践,人民法往往难以判断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是交易的意向还是预约合同。据此,本条解释明确了预约合同有关区分的标准,以及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回购合同系双方虚假合意,该虚假合意隐藏的真实合意是由某乙银行为某甲银行提供资金通道服,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资金通道合同法律关系。具体理由为第一,某甲银行明知以票据回购形式提供融资发生在其与王某之间,亦明知是在无票据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向王某融出资金,而某乙银行等过桥行仅凭某甲银行提供的票据清单开展交易,为其提供通道服。因此,本案是以票据贴现为手段,以票据清单交易为形式的多链条融资模式,某甲银行是实际出资行,王某是实际用资人,某乙银行是过桥行。第二,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之间不交票不背书,仅凭清单交易的事实可以证明,回购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第三,案涉交易存在不符合正常票据回购交易顺序的倒打款,进一步说明回购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回购合同表面约定的票据回购系双方的虚假意思而无效;隐藏的资金通道合同违反了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原则,且扰乱了票据市场交易秩序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资金通道合同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利益的合同,依据华人民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华人民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为无效。在回购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某甲银行请求某乙银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但某乙银行应根据其过错对某甲银行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本条解释再次回应了年司法实践尤为强调的穿透式审判的要求。年,司法机关对于类似阴阳合同明股实债的案件,司法机关均通过全面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方面,综合判断并挖掘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查明案件真相。
本条解释也将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变更等情况下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预期和保障。除此之外,本条解释还规定了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而不是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这有助于避免合同形式主义和名实不符的情况发生,确保合同内容和实际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双方约定就经营区域进行民宿与旅游开发建设,因流经某村村域的河道属于签订经营协议时既有的山区河道,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城市蓝线主要是根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进行地域界限划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水体保护和控制,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履行相应行政手续审批或符合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时继续进行开发活动,故城市蓝线划定不构成情势变更。某村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对经营范围进行民宿及旅游资源开发,属于违约一方。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某村村委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再对经营范围进行民宿及旅游资源开发,某村村委会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同意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权利义,双方已构成合同僵局。考虑到双方合同持续履行长达50年,须以双方自愿且相互信赖为前提,如不允许双方权利义终止,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土地等资源的价值利用,又不利于双方利益的衡保护,案涉经营协议已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行性,合同权利义关系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的,人民法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品的除外。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对于情势变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法可以基于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变更或解除,民法典则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请求人民法或仲裁机构决定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这样的变化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
本条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彰显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也体现了家通过司法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因此,解释也规定了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约定应被认定无效。
虽然案涉合同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引起的诉讼,某控股株式会社既非贷款协议的当事人,亦非该协议权利义的受让人,一审法认为某控股株式会社行使代位权时应受某利公司与某利际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缺乏依据。
第三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但是,债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可以依法止代位权诉讼。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基于民法典规定对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适当扩大,在第五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细化,进一步完善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例如解释第三十三条对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人的债权不再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应增加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
此外,解释也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面对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针对前述案例债人与相对人订有仲裁协议时债权人能否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这一问题,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人或者其相对人不能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主管提出异议,但是债人或者其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可以依法止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兼顾了债权人保护和对仲裁协议的尊重,为代位权的行使设置了相应的配套程序规则,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保障对民法典赋予的权利的实现。
制定解释和发布典型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指导全法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抓手。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填补了一些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空白,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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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人播讲 福利课程企业合同管理商业视角下的法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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