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注意拘传的对象不包括证人。
二特征
拘传具有如下特征
1.适用条件比较宽松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根据这一规定,拘传的实质条件是根据案件情况而有拘传的必要。
注意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人民检察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件情况通常理解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拘传的对象具有一定犯罪嫌疑,即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其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此处所指的犯罪嫌疑为一般嫌疑,与刑事拘留所应具备的重大嫌疑尚有程度差异,与逮捕应具备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有相当距离。
2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讯问查明案件事实。
3如果不采取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不会到案,从而有拘传的必要。
拘传与传唤适用条件大体相同,而区别仅仅在于有无采取强制手段的必要,但拘传实际上并不以传唤为前提。
2.强制性程度较弱
拘传在我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强制性程度最轻。拘传的期限仅有12个时,即使特殊情形也不超过24时。但就到案手段看,拘传可选择械具身体强力等方式,与拘留逮捕的到案手段并无实质差异。
相比传唤,传唤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公安司法机关只能使用传唤证或传唤通知书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不能使用械具和身体强力。不仅如此,传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受限制。
3.具有约束到案与保障讯问的双重功能
注意但拘传并不具有候审功能。
二拘传的适用程序
一报请批准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检察长人民法长审查批准,批准同意之后协案人员应填写拘传证。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不需要经过同意,但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拘传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二执行拘传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三到案后立即讯问
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四拘传期限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超过24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时。
五被拘传人的权利
应当保证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